宋代婚姻與社會(增訂本)+宋代士人階層的女性+明代婦女生活(全三冊)

探討了宋儒憑藉陰陽學說,詮釋和建構理想性別秩序的過程;性越軌法律和旌表制度對性別秩序的規範;士人輿論、鄉評、家庭等對女性的規範、教化與期許。下篇則從社會實然的角度,考察宋代士人階層女性的實際生活面貌:她們對公領域的參預;她們的閱讀活動;她們的休閒娛樂、旅行和交友聚會;以及多元的夫妻關係和妻妾關係模式。

原价为:NT$1,558。当前价格为:NT$1,080。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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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婦女生活》是一部厚重的講述明代婦女生活的專著,主要內容為:明代人的女性觀、明代社會各階層婦女、禮俗與婦女生活、明代婦女的教育、明代婦女的服飾、明代婦女的社會活動、明代婦女的才藝及其成就、明代女性的“活力”及“多樣性”八章內容,每章又分為若干節進行條分縷析的論說。作者通過對明代婦女生活多方位的考察,闡明了明代婦女在傳統禮教閉鎖世界中形成的婦女群體人格;另一方面,明代中期以後,人們思想活躍,興趣廣泛,視野開闊,受這種社會思想風氣的影響,晚明婦女生活也更具有活力與多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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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寶良

西南大學歷史文化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兼任北京大學明清研究中心研究員,中國明史學會、中國社會史學會理事。研究方向為中國社會史、明史。

主要著述:

《狂歡時代:生活在明朝》

《明代士大夫的精神世界》

《明代秀才的生活世界》

《明代社會生活史》

《中國的社與會》

《無籍之徒:中國流氓的變遷》

……

所著多被海內外知名大學列為學生參考書。 《中國流氓史》《飄搖的傳統:明代城市生活長卷》已被翻譯成韓文、英文出版。在海內外報刊發表明清史論文百餘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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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人的女性觀

明代人的女性觀及其行為 003

明代的女性生活及其轉向 032

社會各階層婦女

貴族婦女 083

後 妃 083

王室婦女 100

女 官 112

后宮女性服役人員 121

宦門婦女 127

勞動婦女 137

農 婦 138

蠶婦與織婦 139

商人婦 145

其他勞動婦女 150

娼 優 160

娼 妓 161

優伶藝人 191

女尼、女冠與女巫 200

尼姑生活及其世俗化 201

女 冠 216

女 巫 218

奴 婢 221

宮婢與官婢 222

私 婢 230

禮俗與婦女生活

婚姻與家庭生活 238

婚姻禮俗 239

貞節觀念束縛下的婚姻生活 293

婦女的離婚和再嫁 333

婦女的情感表達及其性情生活 340

婦女的家庭角色及其地位 357

婦女的生育之職及其相關習俗 374

生育:一種為重要的婦職 375

生育禁忌與禱子習俗 377

生育習俗 385

婦女與飲食、居住生活 392

飲食生活 392

居住生活 395

婦女教育

女教書 409

皇帝賜撰女教書 410

皇后所撰女教書 412

士大夫所撰女教書 414

小說、戲曲與婦女教育 418

婦女教育的內容 423

禮儀教育 427

婚育教育 439

服飾教育 447

宗教教育 458

才藝教育 459

婦女的服飾

服 飾 470

服飾等級制度 471

服飾風尚的新動向 475

婦女服飾名色 483

禮服與便服 494

美容與飾物 503

妝 式 504

化妝品 510

發式與首飾 518

發 髻 519

首 飾 522

婦女的社會活動

參政與從軍 535

宮廷婦女的參政活動 535

民間婦女的參政活動 546

婦女的從軍 556

社會經濟活動 566

田作、紡織與其他手工 568

經 商 572

社交活動 574

社交生活 575

女性社交網絡及其擴大 589

宗教信仰和節日活動 603

宗教信仰 603

節日活動:娛樂與旅遊 629

婦女的才藝及其成就

女務“外學”:婦女的名士化傾向 645

談禪好道 647

風流好文 650

名士化傾向 654

藝術與體育活動 658

書法、繪畫 658

音樂、歌舞 666

體育活動 667

明代女性的“活力”及“多樣性”

婦女的群體人格 674

禮教鬆懈與婦女生活的“活力”及“多樣性” 685

清初禮教秩序的重建 695

後 記 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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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婦女生活》不僅引用的資料十分豐富且具說服力,立論也恰到好處。該書告訴我,在婦女史之外,中國明代性別史研究的實際情況,以及當時的男女是如何思考和如何生活的。

——(日)夫馬進

在婦女解放思想漸趨萌芽的晚明時代,不僅一批啟蒙思想家在理論上存在著男女平等的思想,而且在實際的行動上婦女也在逐步衝破禮教的防線,追求男女平等,隨之而來的則是女性自我意識的加強。

明代婦女從“相夫教子”的溫婉閨範,轉而變為獨立支撐家庭生計的“健婦”,無疑使女性形象得以重塑。 “女郎”“女山人”的大量出現,更是足以證明明代女性已經衝破禮教與家庭的束縛與閉鎖,轉而融入紛繁複雜的社會之中。

——陳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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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教鬆懈與婦女生活的“活力”及“多樣性”

自明代中期以後,當時的思想界堪稱“活力”(vitality)與“多樣性”(diversity)的時代。從這種角度來說,明朝人思想之活躍,興趣之廣泛,視野之開闊,均是前無古人的。社會之轉向,乃至思想之活躍,無不導致晚明婦女的生活更具“活力”與“多樣性”。

婦女生活的活力乃至多樣性,顯然導源於傳統禮教的鬆懈。婦女解放是衡鑑社會解放的天然尺度。晚明婦女解放思想的萌芽,則有待於“禮”教這根繩索的鬆動,而這種鬆動在理論上是由李贄完成的。

王陽明面對傳統道德的日趨衰微,其的目的無非是將已經鬆動的“禮”教之索更加擰緊。但事與願違,王陽明“致良知”之說勢必造成他對“禮”有超乎常人的理解,而這種新的解釋恰好為禮教鬆動奠定了理論基礎。王陽明當然也將“禮”解釋為“天理”,決不允許有半點的偏離。然而他在論“禮”與“情”的關係時,充分注意到了人情對製禮的製約作用。他深信,“先王制禮,皆因人情而為之節文”。因之,後世制禮就不應該“拘泥於古”,而應以人情為基礎,以自己之“心”為準繩,如果“反之吾心而有所未安者”,完全可以“以義起禮”。就此而言,王陽明開啟了明代將“禮”內在化的先河,亦即將外在的屬於客觀規範乃至自然準則的“禮”,轉化為內在的主觀的“禮”,進而增添許多自我的因子。換言之,王陽明通過自己的“良知”說,證明了“以義起禮”的可能性,並以“簡切明白”之“禮”作為終極目標。這樣,王陽明一方面承認傳統禮教的永恆性,另一方面又允許自我作古,重新製作禮制。這一哲學體系的內在矛盾,使王氏後學得以找到衝擊“禮教”的突破口。李贄從理論上完成了對傳統禮教的異化,使“禮”這一概念包含了近代人文主義的內涵。他是這樣解釋“禮”與“非禮”的:“蓋由中出者謂之禮,從外而入者謂之非禮;從天而降者謂之禮,從人而得者謂之非禮;由不學不慮、不思不勉、不識不知而至者謂之禮,由耳目聞見、心思測度、前言往行、彷彿比擬而至者謂之非禮。” 可見,李贄從王陽明“心學”的哲學前提出發,將“禮”解釋為出自內心,與生俱來,不學而知的本能,而不是外力強加於人的道德規範。這就將“禮”這種傳統道德準則異化為一種人類的本能,從而為“私慾”說提供了足夠的理論依據。 “禮”既然是一種本能,那麼“哀至則哭”,這不過是“作而致其情”,是生者對死者表示哀痛的一種感情流露,絕不是那種矯揉造作的“道學禮教之哀”。

至明末,黃宗羲上承王陽明“心學”,並重拾李贄“禮”觀的遺緒,對“禮”與“非禮之禮”進行了辨析。他說:“吾心之化裁,其曲折處謂之禮,其妥帖處謂之義,原無成跡。今以為理在事物,依仿成跡而為之,便是非禮之禮,非義之義。蓋前言往行,皆聖賢所融結,吾不得其心,則皆糟粕也。曾是禮義而在糟粕乎?” 黃宗羲雖然從主觀上並無否定傳統禮教之意,然客觀上為當時的人們衝擊“前言往行”“成跡”之類的傳統禮教大開方便之門。

從王陽明到李贄,再從李贄到黃宗羲,在禮的觀念上顯然存在著內在演進的“理路”,亦即對禮的闡釋上與傳統之見迥然有別。正是因為有瞭如此的理論基礎,才使得婦女生活的“活力”與“多樣性”成為一種可能。晚明婦女生活的“活力”與“多樣性”可以從以下三個層面加以考察:一是士大夫女性意識的改觀,二是女性自我意識的加強,三是女性生活開始衝破傳統的禮教等級秩序。

士大夫女性意識的改觀

在傳統中國的禮教社會裡,由於儒家倫理綱常的壓制和禮教的束縛,婦女一直處於社會的下層。在她們的頭上,套著一條由“婦德”“婦道”“禮義”織成的無形繩索。依據禮教的要求,青年女子在家應該從父,出嫁應該從夫,夫死然後從子守節。節、孝、貞構成“婦德”的三大內容,成為扼殺婦女情性的無形枷鎖。侮辱女性當然是野蠻社會固有的本質特徵,但它更是文明社會的本質特徵。假如說在野蠻社會裡,統治者只是以簡單的形式犯下了欺凌女性的罪惡,那麼以繁複的、偽善的道德準則壓迫女性則是文明社會的拿手好戲。

即就守節而言,在禮教重壓下的節婦同樣有正側的等級差別。 “從古來,只有守寡的妻妾,哪有守寡的梅香?” 這已成了人們習以為常的訓條。做丫鬟的人,失節無損於己,守節亦無益於人,出身低微卑賤的女性被剝奪了做“節婦”的權利,卻仍然難以逃脫作為主人玩物的命運。女性不僅受夫權這根繩索的壓迫,同樣受到族權的束縛。族長可以處死觸犯名教、有傷風化的族人,這樣的事例在明代中期已經出現。

明代正統的理學家、衛道士從維護傳統統治出發,仍然對禮教恪守不渝。但一些文人學士對傳統的禮教卻別有新解。號稱“江南風流才子”的唐寅,對慧眼識英雄的紅拂妓極為讚賞,他有詩頌紅拂妓雲:“楊家紅拂識英雄,著帽宵奔李衛公。莫道英雄今沒有,

誰人看在眼睛中? ”這是對女子“私奔”的肯定。李贄一旦對“禮”作出新的闡釋,必將對婦女作出新的評價。李贄對“好女子”大加稱頌,認為她們擇婿往往以“道德”為重,不求門第勢利,這樣的女子與卓文君無甚差別。有了好女子,就可以成家立業,用不著男兒!在論及婦女的“才識”時,他舉出 25 位夫人,都是“才智過人,識見絕人”的婦女,認為她們的“才識”,“男子不如”,因而將她們評價為“真男子”。在李贄的心目中,“男子”與“真男子”有著本質的區別,所以他“言男子,必係以真也”。可見,他評婦女為“真男子”,實是對蔡文姬、王昭君此類女子的褒獎。

繼李贄之後,晚明很多著名的文人學者,在婦女問題上都不同程度地提出反對傳統禮教的新觀念。趙南星從男女生理、情感的相同點中,看出男女不平等的時代特徵,從而對這種故意造成的男女差別甚感不滿,並採用笑話的形式,對男女不平等的固有觀念、秩序加以針砭。 1 湯顯祖也稱頌某女“立俠節於閨閣嫌疑之間,完大義於山河亂絕之際”,她的事蹟可歌可舞,如此“奇婦人”,男子不如。他筆下的杜麗娘,完全是晚明女子衝擊傳統禮教的縮影。袁宏道在詩歌中對婦女衝擊傳統禮教的行為百般稱頌,他在《秋胡行》中曾寫下這樣的詩句:“妾死情,不死節。”這與其弟袁中道稱頌聲伎守情如出一轍。

自范曄在正史中設《列女傳》之後,後史沿襲成風。但後史“列女傳”實已成為“烈女傳”,千篇一律,毫無風采、個性可言。當然,明代史乘也流行這樣的弊端,一設《列女傳》,其中所列必定是“早寡守志,及臨難捐軀者”,除“貞”“節”之外,其他婦女一概摒棄不錄。謝肇淛一反成見,認為記載婦女,除了節烈之女以外,其他“才智”“文章”之女,都應列於傳中,使《列女傳》中的女子有血有肉,風采照人。這種合理主義的設想逐漸為一些進步的文人學士所接受。他們先後為一些出身卑賤而又完全符合傳統道德準則的女子列傳。如袁中道稱頌妓女陳姬“守志不改”;黎遂球記載了一位活潑巧慧的美麗歌妓張麗人;侯方域通過自己的親身經歷,為奇俠慧麗的妓女李香君列傳。如此等等,均可說明自明代中期以後,在史學傳記日趨平民化的大勢之下,婦女傳記文學亦開始出現新的轉向。

女性自我意識的加強

在婦女解放思想漸趨萌芽的晚明時代,不僅一批啟蒙思想家在理論上存在著男女平等的思想,而且在實際的行動上婦女也在逐步衝破禮教的防線,追求男女平等,隨之而來的則是女性自我意識的加強。這種思想乃至行為,既體現在大量的歷史事實中,同樣在晚明的文藝作品中也時有反映。

早在弘治、正德年間,女子追求個性自由的意識已初露端倪。焦竑在《我朝兩木蘭》一文中,記載了兩個身份不同的女扮男裝的女子。其中後一則史實與傳統戲曲中傳誦的梁山伯與祝英台的故事頗為相似,只是男主人公由書生變成了商人,女主人公由女扮男裝求學,變成了女扮男裝外出經商。兩人的愛情也不像梁祝那樣,建立在同窗共讀三載的基礎上,而是在旅途貿易中,在同舟共濟的日日夜夜中建立。這種婦女追求個性自由的思潮,萬曆年以後達到了高潮,不但思想家不時流露出男女平等的思想,而且婦女自己也在某種程度上追求平等,大有巾幗不讓鬚眉的氣魄。如草衣道人王微,“才情殊眾,扁舟載書,往來吳會間”,流傳下來不少詩作。黃皆令也是清文麗句,有禪家本色。她們的詩作,功底深厚,意境廣遠,大有“不服丈夫勝女人”的氣概。明朝女子在才情上不服男子,在明末的戲曲中也有所反映。吳炳在《綠牡丹》中,除了有“館閣不如閨閣”之嘆外,在《晤賢》一出中,更是唱出了“莫欺兒女亞君賢”的新聲。

明代婦女個性意識的自我覺醒,在文學作品中更是得到了深刻的反映。這種自我意識體現在具體的愛情觀上,就是擇夫標準與男女愛情觀的變化。凌濛初在一篇小說中描述了書生鳳來儀與父母雙亡的小姐素梅衝破包辦婚姻的枷鎖,自由結合的故事。在這個故事中,女主人公素梅自小就立願,要自己選擇丈夫,而擇夫的標準,不是門第、財富與官銜,而是“只要人好”。這種男女愛情觀的變化,其的特點就是不用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是自己大膽地去追求愛人。如在另一篇小說中,王維翰與謝天香以及周國能與妙觀的結合,一是兩個寫字的成了一對,一是藉圍棋傳情結雙成對,完全是一種志同道合的配偶。如果說從“女子守閨閣”向“裙釵入學堂”的轉變,還只是明代婦女個性解放的起點;那麼“文武習成男子業,婚姻也只自商量”,就不僅僅是文人學士那種理想主義的美好願望而已,而是有客觀現實基礎的女性自我意識逐漸深化的好體現。

隨著這種婦女個性自由思潮的深入,至明末,更是出現了“文人不能詩,而女子能詩;諫臣不上書,而女子上書”的奇異現象。這種變異,與其說是“世之季”所體現出來的“陰陽易位”,毋寧說是女子追求個性解放的必然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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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位著名宋史學者推薦:長庚大學講座教授黃寬重、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包偉民、上海師範大學教授虞云國。

綜觀全書,有幾項優點,值得向讀者介紹:

1)條理清晰,簡明扼要:本書既檢討傳統婚姻制度的共性,也突顯宋代婚姻的特性。從婦女再嫁問題分析宋代婦女地位及唐宋婚姻觀念的變化,進而探討宋代“議親貴人物相當”觀念形成的背景、現況及影響,問題環環相扣,分析、評論都很簡潔扼要,有條不紊。

2)資料豐富: 本書所利用的史料,除正史外,包含律書、刑統、會要、長編、文集等,尤其大量利用能反映社會實況的筆記小說資料,更是一大特色,如利用《夷堅志》、《太平廣記》的事例,比較分析唐宋婦女再嫁情形並與史籍相互驗證,頓能反映社會實態,較有說服力。

3)以實證研究修正前人觀點:作者對宋代婚姻與社會的見解均建立在精實的研究基礎上,因此能修正前人的觀點,且頗多創見。作者則以相當大的篇幅,舉實例討論此一爭議性論題,指出宋代不是貞節觀念驟升、婦女地位低下的時期,理學不是宋朝官方的哲學和主要統治思想。對族際婚姻的問題,日本學者桑原鷺藏和呂思勉都認為唐宋均不禁止族際通婚,作者則指出唐代固然允許族際通婚,宋代則不僮與前代的唐朝,甚且與同時的遼金元政權均不同,禁止族際婚,指出這正是宋代婚姻制度的特色之一。此外,作者更藉總結宋代婚姻與社會的研究,批判大陸史學界普遍存在的“社會停滯論”的觀點,認為此一論點的不妥“不僅在於史實依據無力,而且在於理論憑藉有誤”。

4)整體性的觀察:作者早年曾研究唐史,時空觀念很強,因此,在討論宋代的婚姻與社會時,經常與唐代及同時的遼、夏、金、元等朝代做比較,不僅突顯宋代在中國歷史上的特色,更可藉此掌握歷史發展的軌跡,顯示作者善於將單一的研究課題,放在時空中做整體的觀察,而賦予其歷史意義。

5)與上版想比,本版在內容上也做了增加了,即第四章《“務從簡易,貧富隨宜”:宋代婚嫁禮俗的兩種趨向》、第三章《“四方不同風”:遼宋夏金時代婚姻禮俗的地域差異》、第十一章《“天理人欲,幾微之間”:宋代的性問題》和第六章的後半部分“貢獻:不應一概抹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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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從婚姻制度觀察唐宋之間的社會變遷,把婚姻制度、婚姻習俗、婦女問題與宋代的許多社會變革有機地聯繫起來,進行了綜合性的考察。修正了諸如,以程頤所說“餓死事極小,失節事極大”作為解釋宋代是個強調貞節、婦女地位低落的時代的論證,且頗多創見。作者既檢討傳統婚姻制度的共性,也突顯宋代婚姻的特性。從婦女再嫁問題分析宋代婦女地位及唐宋婚姻觀念的變化,進而探討宋代“議親貴人物相當”觀念形成的背景、現況及影響,問題環環相扣,分析、評論都很簡潔扼要,有條不紊,是認識宋代婚姻與社會的扛鼎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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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邦煒

四川師範大學歷史文化與旅遊學院教授(2008年榮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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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版引言 1

第一章?“人各有耦,色類須同”——傳統婚姻制度的等級性

一 家庭之間的不平等 003

二 性別之間的不平等 028

三 家庭內部的不平等 043

第二章?寧輸歲幣,絕不和親——宋代婚姻制度的種種特色

一 禁止族際婚 061

二 提倡中表婚 067

三 反對異輩婚 074

四 廢止收繼婚 084

第三章?“四方不同風”——遼宋夏金時代婚姻禮俗的地域差異

一 契丹、女真等東北各族 095

二 党項、吐蕃等西北各族 117

三 西南、南方諸族 123

第四章?“務從簡易,貧富隨宜”——宋代婚嫁禮俗的兩種趨向

一 婚儀較簡易 141

二 婚俗較多樣 158

第五章?“不敬嫁母,則非人類”——宋代婦女的再嫁問題

一 觀念:宋人“不以再嫁為恥” 173

二 數據:宋代婦女再嫁多 182

三 法律:原則上允許婦女再嫁 193

四 輿論:並不籠統譴責婦女改嫁 204

五 理學:影響究竟有多大 215

第六章?“英靈之氣,鐘於婦人”——宋代婦女的地位與貢獻

一 回顧:觀點與史料的疊加 225

二 地位:並非急轉直下 228

三 貢獻:不應一概抹殺 238

第七章?“士庶婚姻,浸成風俗”——唐宋之際婚姻觀念的變化

一“士人對俗人結姻” 261

二 后妃多半非名門出身 270

三 宗室聯姻不限門閥 284

第八章?“貧富貴賤,離而為四”——宋代婚姻觀念變化的成因

一 等級結構的演進 299

二 土地制度的變革 309

三 防弊之政的施行 315

四 商人地位的提高 326

第九章?從“尚閥閱”到“貴人物”——宋代的“榜下擇婿”之風

一 什麼叫“貴人物相當” 337

二 選擇進士做女婿的方式 346

三 榜下擇婿的實質 359

四 榜下擇婿的淵源 369

第十章?“婚嫁失時”與“進士賣婚”——榜下擇婿之風的影響

一 “訪婚卜者” 379

二 “婚嫁失時” 384

三 進士賣婚 395

四 從婚姻看社會 402

第十一章?“天理人欲,幾微之間”——宋代的性問題

一 兩個定論待商量 409

二 禁慾、縱慾與節欲 411

三 宋代性學是否阻滯不前 418

四 兩宋社會繁榮“娼”盛 423

五 “梵嫂”“典妻”之類 433

六 三點管見供參考 442

初版結語 445

初版後記 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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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邦煒教授的《宋代婚姻與社會》一書在對宋代婚姻與社會做了精實的研究後,修正了諸如,以程頤所說“餓死事極小,失節事極大”作為解釋宋代是個強調貞節、婦女地位低落的時代的論證,且頗多創見。資料豐富、條理清晰,敘事簡明,又是本書一大特色,在有限的篇幅裡,作者既檢討傳統婚姻制度的共性,也突顯宋代婚姻的特性。從婦女再嫁問題分析宋代婦女地位及唐宋婚姻觀念的變化,進而探討宋代“議親貴人物相當”觀念形成的背景、現況及影響,問題環環相扣,分析、評論都很簡潔扼要,有條不紊,是認識宋代婚姻與社會的扛鼎力作。

——黃寬重 長庚大學講座教授

三十多年前,張邦煒先生開風氣之先,從婚姻制度觀察唐宋之間的社會變遷,目光敏銳,分析細緻,推動了上世紀九十年代以來中國近古社會史領域研究的開拓與深化,其議題所及,至今仍具有引領性意義,為本領域的基礎性論著。

——包偉民 中國人民大學歷史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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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原則上允許婦女再嫁

宋代婦女何以再嫁者較多、守“節”者較少,法律原則上允許婦女再嫁是個重要原因。下面先略舉四個案例,再略加分析。

(一)宋仁宗時,參知政事吳育的弟媳是駙馬都尉李遵勗的妹妹,她“有六子而寡”,寡後多年未嫁。監察御史唐詢為了討好李遵勗,抓住此事,攻擊吳育。他向皇上告御狀:“弟婦久寡,不使再嫁。”

(二)元祐年間,開封有蔭人尹紳控告“繼母竊亡父家資改嫁”。知府錢勰認為其繼母無罪過,譴責尹紳:

既不能養,使繼母改適,又以盜家資為言,不可以訓!

錢勰懲處尹紳:

特不用蔭,杖而羈於旁郡,以勵風俗。

“有蔭人”指后妃、官員親屬有資格蔭補為官吏的人。 “不用蔭”即取消其蔭補資格。李綱在為錢勰所作墓誌銘中,對他如此斷案,大加讚許。

(三)紹興初年,踞州士兵週祐的妻子向政府報告:“夫死無以自存”,請求居喪“改嫁”,“令行禁止”:“政以猛聞”的知州程昌寓,不止“與之錢,使殮死者”,並且“從其請”,准許她提前於服喪期間另嫁。

(四)南宋末年,李孝德告發其寡嫂阿區“以一婦人而三易其夫”。身為地方官的胡穎在審理此案時居然替阿區辯護:

(其夫)既死之後,或嫁或不嫁,惟阿區之所自擇。

並嚴正斥責李孝德:

小人不守本分,不務本業,專好論訴。

胡穎宣布阿區無罪,判處李孝德“杖一百”。

阻止寡婦“更嫁”成為罪名,控告寡婦“改適”“易夫”受到懲罰。上面四個案例難道只是個別材料,不能以偏概全嗎?非也。蘇軾詩云:

讀書萬卷不讀律,致君堯舜知無術。

宋朝政府比較重視法制建設,法律規定比較嚴密,正如葉適所說:

今內外上下,一事之小,一罪之微,皆先有法以待之。

其實,宋代法律並未籠統禁止改嫁。 《宋刑統》禁止的只是居喪改嫁、強迫改嫁、背夫改嫁以及嫁娶有夫之婦。這些條文全部抄自《唐律疏議》,無一字增損,無一字改易。怎麼能說唐代法律准許婦女再嫁,而宋代不許呢?

誠然,《宋刑統》頒行於宋初,其後“以敕代律”,法令多所改動。如《宋刑統》規定婦女居喪不得更嫁的期限為27個月,到宋哲宗時,將難以維持生活的寡婦居喪期限縮短為100天。但改動的僅僅是某些具體規定,婦女可以再嫁的基本精神在有宋一代始終未曾改變。直到南宋時期,法律仍然同唐代、北宋一樣,丈夫隨意休妻將受到懲處。淳熙年間,陳傅良知桂陽軍時發布榜文:

諸妻無七出及義絕之狀而出之者,徒一年半。雖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去之者,杖一百,追還。

這段榜文照抄《唐律疏議》《宋刑統》。丈夫休妻受限制,妻子在一定情況下准許主動離婚改嫁。南宋法律規定:

已成婚而夫移鄉編管,其妻願離者聽。夫出外三年不歸,亦聽改嫁。

不僅國法,作為國法補充的家法、族規同樣允許“夫亡改適”“寡婦再嫁”。由范仲淹訂立,一直推行到南宋時期的《義莊規矩》規定:

嫁女支錢三十貫,再嫁二十貫。娶婦支錢二十貫,再娶不支。

女子再嫁的待遇優於男子再娶。當時流行的休妻文書,雖屬民間文約,但政府承認其法律效力。休妻文書照例寫上這類字句:

情願立此休書,任從改嫁,永無爭執。

情願退還本宗,聽憑改嫁,並無異言。

從上舉法律規定不難看出,在宋代不僅寡婦、出妻均可改嫁,而且在一定條件下,如丈夫“移鄉編管”“出外三年不歸”,甚至夫妻關係不好、感情破裂,女方可以主動離婚,然後再嫁。因此在宋代的實際社會生活中,女方主動離婚的事情並不少見。如宋仁宗時,龍圖閣學士祖無擇的妻子徐氏“有姿色”,她嫌丈夫形像不佳,“反目離婚”。宋神宗時,比部員外郎魯有開“空坐而談文章”,為其岳母“所憎”,“於是大悔之,遂奪夫人以歸”。元祐年間,王齊叟“娶舒氏女”,“常醉酒嫚罵”其岳父,岳父“不能堪,取女歸,竟至離絕”,舒氏女“後更適他族”。宣和年間,開封藥商駱生多次家暴其妻,妻“不能堪,與之決絕”,後改嫁內酒庫吏週欽。宋高宗時,四明曹秀才之妻厲氏另嫁的原因是:

與夫不相得,仳離而歸,乃適(韓)。

宋孝宗時,向滈的岳父“惡其窮,奪其妻以嫁別人”。向滈無可奈何,空自嘆息:

人情甚似吳江冷,世路真如蜀道難。

淳熙年間,相傳辛棄疾遭到其岳母,也就是京畿轉運使呂正己的妻子的驅逐。呂妻“嚴毅不可當”,人稱呂婆。張端義《貴耳集》載:

呂婆有女事辛幼安,因以微事觸其怒,竟逐之。今稼軒桃葉渡詞,因此而作。

所謂“桃葉渡詞”即收入《稼軒詞》裡的《祝英台近·晚春》,其上闋雲:

寶釵分,桃葉渡。煙柳暗南浦。怕上層樓,十日九風雨。斷腸片片飛紅,都無人管,倩誰喚,流鶯聲住。

後來詞學研究者認為此詞與辛詞的豪放風格不同,評介道:

稼軒詞以激揚奮勵為工,至“寶釵分,桃葉渡”一曲,暱狎溫柔,魂消意盡,才人伎倆,真不可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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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屆鄧廣銘學術獎勵基金三等獎

甘肅省第十三次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二等獎

規訓˙形塑˙期望

宋儒的理想性別秩序

性越軌法律和旌表制度

士人輿論和鄉評

家庭、家法

多元˙超越˙實然

她們對公領域的參預

她們的閱讀活動

她們的休閒娛樂、旅行和交友聚會

多元的夫妻關係和妻妾關係模式

内容简介蓝色.jpg

在宋代,士人階層隊伍空前膨脹,與之相應,士人階層女性群體的數量也隨之擴大。本書明確界定“宋代士人階層女性”的概念,從秩序、規範與女性的實際生活入手,按照社會—家庭—個人三個層面的邏輯順序進行組織,廣泛考察宋代國家、士人社會、地方鄉里以及士人家庭等對女性的規範,系統展現宋代士人階層女性的生活實然,並從多角度、多層面透視宋代社會秩序、規範與士人階層女性生活之間的關係。

全書分上、下兩篇。上篇主要探討了宋儒憑藉陰陽學說,詮釋和建構理想性別秩序的過程;性越軌法律和旌表制度對性別秩序的規範;士人輿論、鄉評、家庭等對女性的規範、教化與期許。下篇則從社會實然的角度,考察宋代士人階層女性的實際生活面貌:她們對公領域的參預;她們的閱讀活動;她們的休閒娛樂、旅行和交友聚會;以及多元的夫妻關係和妻妾關係模式。

作者简介蓝色.jpg

鐵愛花

  甘肅武威人。武漢大學歷史學博士,蘇州大學社會學院歷史系教授、博士生導師。美國北卡羅萊納大學教堂山分校(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at Chapel Hill)訪問學者。主要從事宋史、性別史、社會史研究。在《中國史研究》《史學月刊》《史林》《浙江學刊》等刊物發表學術論文數十篇,多篇論文被《中國社會科學文摘》《人大復印報刊資料》《新華文摘》《高等學校文科學術文摘》全文轉載或摘編。主持並完成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青年項目。論著多次獲省部級等獎勵。

目录蓝色.jpg

緒 論 ………………………………………………………………… …1

第一節 相關概念…………………………………………………… 1

第二節 緣起與意義………………………………………………… 4

第三節 學術史回顧………………………………………………… 8

第四節 材料與方法…………………………………………………11

第五節 研究思路……………………………………………………16

上篇 秩序、規範篇

第一章 乾道坤道:陰陽學說與宋代性別秩序…………………………31

第一節 陰陽學說與性別尊卑秩序的建構…………………………31

第二節 陰陽學說與性別內外的生活空間及職事分工……………45

第三節 陰陽學說與理想夫妻關係模式……………………………59

第二章 獎懲之間:法律、旌表制度與宋代性別秩序…………………81

第一節 性越軌法律與宋代性別秩序………………………………82

第二節 旌表制度與宋代性別秩序…………………………………95

第三章 話語力量:士人輿論、鄉評與宋代性別秩序………… ……120

第一節 士人的輿論導向………………………………………… 120

第二節 鄉評對女性的規範……………………………………… 133

第四章 典範訓則:士人家庭與宋代性別秩序……………………… 155

第一節 家庭典範女性的教化作用……………………………… 155

第二節 家法對性別秩序的維護………………………………… 164

下篇 女性生活篇

第五章 公私之間:宋代士人階層女性的公領域活動………… ……183

第一節 賑濟社會的公益事業…………………………………… 183

第二節 對簿公堂的訴訟活動…………………………………… 203

第三節 參預夫、子的事業……………………………………… 215

第六章 女子有才:宋代士人階層女性的閱讀活動………………… 244

第一節 閱讀內容與閱讀特點…………………………………… 244

第二節 社會背景與社會影響…………………………………… 253

第七章 閒情雅緻:宋代士人階層女性的休閒活動………………… 264

第一節 遊賞娛樂活動…………………………………………… 266

第二節 隨同夫、子的旅途生涯………………………………… 279

第三節 交友聚會活動…………………………………………… 288

第八章 夫婦之間:宋代士人階層的夫妻與妻妾關係………… ……304

第一節 夫妻關係………………………………………………… 304

第二節 妻妾關係………………………………………………… 329

結 語 ……………………………………………………………… ……345

主要參考文獻…………………………………………………………… 351

初版後記………………………………………………………………… 380

再版後記………………………………………………………………… 385

媒体评价蓝色.jpg

此書無疑是下功力,有深度,見拓展的宋代婦女專著。使我受教頗深的有二點。一是此書使用史料之廣,二是此書拓展了宋代以至古代婦女史的某些新視野。

——王曾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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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獎懲之間:法律、旌表制度與宋代性別秩序

  上一章我們主要從陰陽學說的角度探討了宋儒理想的性別秩序,本章則主要從國家製度的層面,探討宋代性越軌法律與旌表制度對性別秩序的規範。在論述之初,我們首先要對本章所擬研究的問題、切入的角度等作一初步說明。

  法律是社會的產物,任何社會的法律都是為了維護並鞏固其社會制度和社會秩序而製定。 1就宋代國家法律制度而言,與性別秩序相關的內容主要集中在婚姻、財產以及性問題等諸多層面。從目前的研究來看,有關婚姻和財產問題的研究已較為深入,2而法律對性問題的規範卻鮮有人涉及,限於學力以及前人研究成果的積累,本章僅探討宋代性越軌法律對於性別秩序的規範。

  旌表是中國古代國家製定的一套自上而下的道德表彰制度,是傳統社會規範社會秩序的基本措施之一。 3宋代旌表詔令或“義夫、節婦、孝子、順孫”連稱,或“忠臣、孝子、義夫、節婦”並舉,可見女性是宋代國家旌表規範中的重要一環。那麼,在實際的旌表活動中,宋代國家旌表女性的類型、程序、方式有哪些?旌表女性在規範性別秩序,維護儒家綱常倫理等方面具有怎樣的作用?此類問題均值得深入探討。故本章擬分兩節,分別探討性越軌法律與旌表制度對宋代性別秩序的規範。

  第一節 性越軌法律與宋代性別秩序

  從歷史上看,與女性密切相關的性(Sex)問題,不但涉及私人生活、貞潔觀念,而且同當時社會的性別制度、秩序理念以及兩性權力密切相關。因此任何時代都把對男女性行為的規範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上,並為此制定了相應的法規和必須遵行的道德約束。在由男女兩性共同構建的性秩序(Sexual order)格局中,考察社會對於性行為的規範,一個為直接的視角是法律文本和司法實踐。本節著重從性越軌(Sexual aberration)法律的角度,探討宋代社會對於性別秩序的規範。同時,歷代均有對於性越軌行為的法律規制,問題的關鍵並非規製本身,而是規制的實質內容究竟在宋代產生了何種變化?這種變化對於社會性別秩序的影響何在?故在論述方法上,我們將以前代法律作參照,並在此基礎上,對宋代性越軌法律所彰顯的兩性權力關係做出正確的歷史定位。因“舊律現存者,以唐律為古”4,故本節在探討宋代性越軌法律對於性別秩序的規範過程中,將唐律亦納入考察的範圍,以期更加全面深入地認識這一問題。

  一、概念的界定與法律文本的選擇

  從古至今,性不僅是私人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還是一種社會行為,關係到家庭與社會的穩定,所以任何時代都把對男女性行為的規範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上,並為此制定了相應的法規和必須遵行的道德約束。就法律而言,儘管不同時代對於性行為的規制有所不同,但通常意義上,都是針對該社會性行為的越軌而製定的。 “越軌”一詞,在現代社會學中是一個重要的範疇5,然古已有之。 “軌”,本義為“車轍也”6,在中國古代,它兼有倫理規範與法制規範的雙重含義。例如,《管子》雲:“是故有道之君,上有五官以牧其民,則眾不敢逾軌而行矣。”7《後漢書》雲:“越軌則禮亡,雖聖人不得全其道矣。”8《漢書》雲:“楚孝惡疾,東平失軌”,顏師古注:“軌,法則也。”9《佩文韻府》亦云:“軌,法也,車跡也。”10可見在中國古代社會中,越軌是指背離法則或倫理規範的行為。本節所指的“性越軌”,專指刑事法律意義上背離社會規範的性行為,亦即非法律許可之性行為。性越軌行為屬於歷史的範疇,不同時代的法律有其不同的界定與規制。對性越軌行為的法律規制,其目的則在於規範男女兩性行為,維護社會性別倫常秩序。

  唐、宋法律有關性越軌的內容主要集中在“犯姦罪”的條文中。 “姦”,《說文解字》釋為:“犯淫也”,段注進一步明確:“此字謂犯姦淫之罪”。 11 “犯姦罪”是針對男女性越軌而設的罪名,主要包括“強姦”“和姦”以及“亂倫”等。 “強姦”是指男性使用暴力,強行與女性發生性關係的越軌行為。 “和姦”謂“彼此和同者”12,是指在女性同意前提下發生的性越軌行為。 “亂倫”是指親屬間的違背倫常的性越軌行為。在現存宋代法律文本中,對性越軌的規範,集中體現在《宋刑統》以及《慶元條法事類》對犯姦罪的判罰條文中。

  唐代法典有律、令、格、式四種,“凡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設范立制,格以禁違正邪,式以軌物程事”13。至今傳世者僅《唐律疏議》和《唐六典》,餘皆亡佚。 《唐六典》是唐玄宗時編訂的行政管理制度方面的法規;《唐律疏議》則是唐代“正刑定罪”的刑事法典,也是終唐之世主要的法律依據。 《新唐書》雲:“令者,尊卑貴賤之等數,國家之製度也;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凡邦國之政,必從事於此三者。其有所違及人之為惡而入於罪戾者,一斷以律。”14《舊唐書》亦稱唐代“斷獄者皆引疏分析之”15。

  宋初依唐律修訂《刑統》,雖然學界不贊成《宋刑統》為唐律之翻版說,16但其內容基本上沿襲唐律之舊,不少條文與宋代社會現狀脫節。 17《宋刑統》頒行後,很快便不能適應宋代社會的發展要求,18因而不斷有朝臣建議重修宋律。如仁宗時夏竦即認為,《刑統》律文“未契皇朝好生之化,有辜陛下卹刑之德,誠宜具刑憲之書,求獻議之士,詔擇能臣,督其詳訂”。 19夏竦的建議雖然未被仁宗採納,卻反映了《宋刑統》已不適應宋代社會需要的事實。在這種情況下,從宋初開始,統治者便不得不運用大量敕令來補充律之未備,變通律之僵化。

  敕是皇帝在特定時間對特定人或事臨時發布的詔令,通常謂之“散敕”,並不具備普遍的法律效力,《唐律疏議》卷三〇《斷獄》規定:“諸制敕斷罪,臨時處分,不為永格者,不得引為後比。若輒引,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論。”20要使散敕上升為一般的法律形式,還須經過編修程序,即對積年的各種散敕刪其重複,去其抵牾,存其可為常法者,彙編後加以頒行。宋初編敕,皆取與刑名無關的敕令“準律分十二門”21,至仁宗朝,編敕始有“麗於法者”22,即開始附有刑名。編敕體例的這一變化,打破了以往編敕不附刑名的舊制,形成律外有律的局面,為後來的以敕代律作了準備。神宗時,則明確規定:“律不足以周事情,凡律所不載者,一斷以敕,乃更其目曰:敕、令、格、式。”23從此,“敕”正式取代了“律”的地位,使“律存乎敕之外”。 24如朱熹所說:“律是《刑統》……今世卻不用律,只用敕令。”25所以,與《刑統》相比,宋朝歷代敕、令、格、式更直接地反映了宋代社會的實際生活。

  宋代幾乎每一朝都有新編敕問世,“到南宋孝宗朝時,於編敕之外又編撰條法事類”26,條法事類乃取“敕、令、格、式及申明五書”27分門修撰。現存《慶元條法事類》(殘本)修成於寧宗嘉泰二年(1202)八月,嘉泰三年(1203)七月詔頒於天下。 《慶元條法事類》產生時,宋代社會已歷時二百四十餘年,此時宋代社會的典章制度已經成熟,儘管該條法不能反映宋代社會生活的全部,但就存世法律文本而言,其內容“包括早自建炎三年(1129),晚至嘉泰元年(1201),七十二年間所頒布的政令。甚至在卷七十三中尚引到元祐七年(1092)七月六日尚書省的劄子”,它是現存能反映宋代尤其是南宋社會生活的一部法律文本,“其史料價值極高”,“是研究宋代法制史的重要文獻”。 28因此,我們對宋代社會性越軌法律的考察,即以《慶元條法事類》作為主要分析文本,並參照《唐律疏議》與《宋刑統》,從法律條文的變化來探尋唐、宋性越軌法律演變的軌跡,從而更為深入地考察宋代性越軌法律對於性別秩序的規範。

  二、法律對同一階層之內性越軌行為的規範

  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也是文化的一部分。 29“法律與社會的關係極為密切”30,法律的立場,實則與該社會的價值取向、秩序理念以及文明程度直接相關。同樣,法律條文的增刪,並不僅僅是為應付突發事件而作的暫時考慮,或簡單的文字調整,它所反映的是更深層次的不同時代秩序理念的變革。

  (一)關於“和姦”與“強姦”

  和姦是在女性同意前提下發生的非婚性行為,其性質為男女兩性共同違背社會道德倫理、家庭秩序,男女屬於共犯。強姦性質則不同,是男性使用暴力,強行與女性發生性關係,在這一過程中,女性是被動的受害者,因此強姦懲處法的保護對像明確為女性,所以,對和姦罪與強姦罪的規範力度的變化,能夠體現社會性別秩序中女性人身權益的差異。我們將對唐、宋法律中有關強姦與和奸的判罰進行比照,從而考察其中的變化,以期更為深入與系統地把握宋代性越軌法律對於性別秩序的規範。

  唐宋法律對強姦罪與和姦罪的重視程度明顯不同。茲摘錄相關條文,列表比照如表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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